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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天津恒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喜文、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173号本院2017年6月12日对原告天津恒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东和昌集团有限公司、蒋喜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2民初17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2民初173号民事裁定书“东和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龙”补正为“张驰雷”。审 判 长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兰 岚人民陪审员  周义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