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杨秀河(系杨某父亲),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郭某。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杨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郭某下落不明,在本院另涉其他执行案件,且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住房与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6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贵玉审判员 石银生审判员 卢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森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