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1002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勇智与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勇智,梁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02民特21号申请人:刘勇智,男。申请人:梁峰,男,土家族。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勇智与梁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一八四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梁峰于2018年1月15日前向申请人刘勇智支付货款41949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勇智与梁峰于2017年6月1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一八四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