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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芦桂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芦桂玲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终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桂玲,女,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因与被上诉人芦桂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家化因与被上诉人芦桂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家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0元,由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利红审判员  毛向荣审判员  彭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