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迟淑玲与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保129号申请保全人:迟淑玲,女。被保全人: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龙山创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权辉,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迟淑玲与被保全人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迟淑玲于二О一七年六月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z×××××@163.com及银行账号20×××××的银行存款1435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迟淑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z×××××@163.com及银行账号20×××××的存款1435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