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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亚辉与王清海、白惠芹、王恒新、白雪、白香波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辉,王清海,白惠芹,王恒新,白雪,白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杨亚辉,女,1961年8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执行人王清海,男,1958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白惠芹,女,1959年5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王恒新,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白雪,女,1980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白香波,男,1973年9月10日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149号杨亚辉与王清海、白惠芹、王恒新、白雪、白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720886元。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白香波名下车牌号为黑LG28**车辆一辆,法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