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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李亚港、刘霞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李亚港,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系贷款人、抵押权人),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谢红丽。被执行人李亚港,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刘霞,女,1976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成证内经字第47066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成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申请执行李亚港、刘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237670.33元及利息,执行费346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亚港、刘霞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申请执行李亚港、刘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海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