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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俊昌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331号申请人:杨俊昌,男。被执行人:XX,男。杨俊昌申请执行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俊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XX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俊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俊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帆执行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