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黄春花、黄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花,黄某1,蓝德国,罗玉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570号申请执行人黄春花,女,壮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西忻城县。申请执行人黄某1,女,壮族,2005年3月21日出生,住广西忻城县。法定代理人黄某2,系黄某1的母亲。申请执行人蓝德国,男,壮族,1941年4月15日出生,住广西忻城县。申请执行人罗玉姣,女,壮族,1943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西忻城县。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张苑华执行员 马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敏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