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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终481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方金华、王永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金华,王永恩,方金国,曾佑发,贵州汉台酒业有限公司,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终481上诉人(原审原告):方金华,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谈,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松,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恩,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谈,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松,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方金国,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谈,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松,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佑发,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谈,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松,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汉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茅台镇观音寺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正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轻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街道。法定代表人:赵维友,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方金华、王永恩、方金国、曾佑发因与上诉人贵州汉台酒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方金华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06元、上诉人贵州汉台酒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06元,由预交人向本院申请退还。审判长 伍 静审判员 何陆坤审判员 贾鸿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饶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