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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志申请执行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8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资阳市。法定代理人:张远华,该公司董事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志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953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尤续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