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财保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康丽君与李守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101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康丽君,女,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延吉市建工街。被保全人:李守成,男,199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延吉市北山街。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吉2401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李守成名下车辆车籍手续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康丽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康丽君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康丽君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320元(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康丽君。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