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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财保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康丽君与李守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101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康丽君,女,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延吉市建工街。被保全人:李守成,男,199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延吉市北山街。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吉2401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李守成名下车辆车籍手续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康丽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康丽君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康丽君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320元(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康丽君。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