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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文英与刘恒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英,刘恒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01民初95号原告:张文英,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兴沟林业局。被告:刘恒广,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兴沟林业局。原告张文英与被告刘恒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4日到汪清县看守所对被告刘恒广送达了起诉书、传票,被告刘恒广表示不参加本案的开庭审理。2017年6月20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对原告张文英进行了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文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恒广归还10000元借款。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5日刘恒广向张文英借款1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5日,截止张文英起诉,刘恒广都未归还此款。现请求法院判令刘恒广归还10000元借款。刘恒广现羁押于汪清县看守所,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到汪清县看守所对刘恒广进行了传票和起诉书送达,刘恒广对张文英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提出异议,承认借张文英10000元没有归还,愿意归还10000元本金,但还款日期不确定。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以上所述的事实。2017年6月20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向张文英作了调查笔录,张文英也明确表示只要求刘恒广归还10000元借款的本金,不要求刘恒广支付利息,其承认刘恒广已经将利息支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刘恒广向原告张文英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这表明双方借贷关系已生效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引起本案纠纷,是因被告刘恒广没有按约归还借款本金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恒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文英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恒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