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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知本与胡敬荣、商丘市顺鑫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知本,胡敬荣,商丘市顺鑫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643号原告:李知本,男,汉族,1948年2月20日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胡敬荣,女,汉族,1968年12月17日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顺鑫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德信大厦718房间。法定代表人:王东红。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交本案诉讼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知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绍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