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马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执行担保人:常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4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某、薛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被执行人马某某、薛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某、薛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本金15000元,利息部分及剩余借款于2017年7月5日起每月5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50元,所有案件款由执行担保人常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在被执行人支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0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