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威海市振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增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振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威海市增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振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增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振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增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