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某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87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陈某冉。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查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冉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陈某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鉴定,陈某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5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陈某冉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冉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陈某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华 瑜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