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1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侯琳与马超、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琳,马超,张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793号之一原告:侯琳,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家家,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超,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邹平县铁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邹平县。被告:张晓燕,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马超之妻。原告侯琳与被告马超、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侯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侯琳负担。审判员 崔会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