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李宗华、赵梅、李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华,赵梅,李强,杜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李宗华,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赵梅,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李强,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杜小琴,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李宗华、赵梅与李强、杜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达审 判 员 何苗代理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