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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雷呈刚与徐春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呈刚,许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雷呈刚,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场现余集镇。被执行人:许春军,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谈店乡岗村。本院在执行雷呈刚与徐春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人雷呈刚自愿撤回对徐春军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恢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 筱审 判 员  李魏巍代理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超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