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汝强与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汝强,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120号申请人赵汝强,男,1988年4月28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廖军,男,1993年8月20日生,住云县。申请人赵汝强与被执行人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云092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廖军自动履行7000元及从(2017)云0922执3号廖国栋赔偿款支付3000元后,剩余16000元申请人赵汝强自愿放弃,鉴于申请人赵汝强家庭困难,特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15000元,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本院给予救助1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92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国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字金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