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冯某、黄某2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黄某2,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5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本市。被告人黄某2,男,1991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黄某2、张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黄某2、张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5日21时许,被害人姚某1、贝某某、洪某、胡某某、黄1、陈某1等人至本市宜川路XXX号二楼音杰KTV,因被害人姚某1带酒入包厢内被阻止而与店员发生争执。音杰KTV员工被告人冯某、黄某2、张某某、王某某以及赵运松、胡进(均另处)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互殴。经鉴定,被害人黄1因外伤致左侧第5-7肋骨及右侧第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洪某因外伤致左足第2、3跖骨基底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胡某某因外伤致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贝某某因外伤致顶部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姚某1因外伤致右中指近节指间关节背侧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陈某1因外伤致右中指指间关节背侧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2017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30日,被告人冯某、黄某2、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黄某2、张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1、姚某1、洪某、胡某某、陈某1、贝某某的陈述,证人姚某2、陈某2、姚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监控录像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黄某2、张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黄某2、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与六名被害人互相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冯某、黄某2、张某某、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谭佳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惠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