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厉彦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厉彦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390号原告:陈国强,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厉彦龙,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与银川路交汇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诉被告厉彦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国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强负担。审判员 李隆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庆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