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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6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6437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437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张某,男,198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