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6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6437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437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张某,男,198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