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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武汉兴盛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兴盛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民催1号申请人:武汉兴盛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353号。法定代表人:李智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猷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武汉兴盛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武汉兴盛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277957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兴盛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武汉兴盛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李 婷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敏打印份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本用纸院长庭长合议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