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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与邱鹏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邱鹏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860号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570号开元山庄紫庭苑9幢,组织机构代码:74581668-8。负责人:刘维根。委托代理人:邢斌,该公司员工。被告:邱鹏程,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与被告邱鹏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建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博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