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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侯某某、杨某1等与杨某3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杨某7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470号之一原告:侯某某,女,汉族,1938年11月15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杨某1,男,汉族,1964年12月14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杨某2,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清。被告:杨某3,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杨某4,女,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杨某5,女,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杨某6,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杨某7,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以上五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海,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侯某某、杨某1、杨��2与被告杨某6、杨某4、杨某3、杨某5、杨某7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军林审 判 员  王忠文人民陪审员  徐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