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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振泉、张新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泉,张新忠,张俊,齐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泉,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住陵城区。被执行人张新忠,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1990年1月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齐宝东,男,汉族,1955年3月出生,住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新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新忠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的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新忠名下车牌号鲁N×××××7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