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惠兆中与王素霞、刘德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兆中,王素霞,刘德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472号原告:惠兆中,男,71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侨,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素霞,女,51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刘德川,男,52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负责人:卢勇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惠兆中诉被告王素霞、刘德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惠兆中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兆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兆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惠兆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殷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