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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利峰、蒋永辰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利峰,蒋永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利峰,男,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蒋永辰,男,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西凤街1号。负责人:李英祥,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高利峰因与被申请人蒋永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8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利峰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蒋永辰没有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虽不是合法驾驶人员,不属于被保险人,但仍属于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且事故发生在田间机动车停驶状态下,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的第三者,不能作为交强险的赔偿主体。被申请人蒋永辰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利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梁国彬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姚发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