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272号原告:王某,男。被告: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卢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池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