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东南助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廖锐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东南助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廖锐峰,张苏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东南助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4-186号桂园怡景二期2号楼14层01-06单元。法定代表人:伊伟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啊歆,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锐峰,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扬冰,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苏芸,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上诉人福建东南助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助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锐锋、张苏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故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7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东南助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秀榕代理审判员 官永琪代理审判员 魏 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菡君(2017)闽01民终951号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