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执复45-50、5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伶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伶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执复45-50、52-55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吴伶俐,女,1984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委托代理人:赵新国,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被申请人:温州华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府东路中晨大楼109-2号。法定代表人:钟爱党。复议申请人吴伶俐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7)浙0302执异202-2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吴伶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吴伶俐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吴伶俐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彩霞代理审判员 朱华杰代理审判员 陈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伍楚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