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607号原告:于某,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李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于某负担。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力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