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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607号原告:于某,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李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于某负担。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力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