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奎与李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奎,李万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1616号原告:陈奎,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生,市民,住淮滨县,现住。委托代理人廖树桐,男,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万红,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生,市民,住淮滨县。原告陈奎诉被告李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奎、被告李万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奎诉称,被告李万红为建设房屋工程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钢材,后在2017年1月17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原告多次催款未果,现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钢材款1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万红辩称,我欠原告款属实,但淮滨县产业集聚区欠我款,产业集聚区不给我钱,我也没钱还。原告陈奎提交被告李万红书写的欠条一张,用以证明李欠其款130000元。被告李万红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提交淮滨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财政评审清单,用以证明他人欠其款。原告陈奎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与自己无关。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万红为建设房屋工程从原告处购买钢材,李万红于2017年1月17日给原告陈奎书写一张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万红欠原告陈奎的钢材款有其书写的欠条为据,且双方均认可,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万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原告陈奎的钢筋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李万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孝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方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