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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康少辉诉康广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少辉,康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71号申请执行人康少辉,男,生于1985年5月10日。被执行人康广利,男,生于1973年1月17日。康少辉诉康广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327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康广利赔偿给康少辉之父死亡赔偿金等19万元,除已付的15万元,其余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判决生效后,康广利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康少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康广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清偿欠款义务,但其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本院便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4565.09元进行了划拨,后在本院的多次督促下,被执行康广利又交付了435元,共计5000元,现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执行款5000元。对剩余的款额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还款协议:由康广利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康少辉赔偿款6300元;剩余的3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交付15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的1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