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7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春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28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春成,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毕业,住社旗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惠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张春成为了食用罂粟幼苗治病,利用看管本村村民张满仓院落的便利条件,在张满仓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罂粟种子并种植在张满仓家院内。2017年3月28日,社旗县公安局大冯营派出所民警在走访过程中发现了张春成种植的成片罂粟幼苗,后民警将罂粟幼苗铲除。经清点,被铲除的罂粟幼苗共计1507棵。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春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春成的身份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人张满仓、景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春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春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闫进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冬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