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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景亮与高军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景亮,高军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936号申请人:胡景亮。被申请人:高军辉。申请人胡景亮诉被申请人高军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景亮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军辉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猴子石路128号湘江锦绣家园7栋2003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21482**号)。申请人胡景亮自愿为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小区9栋101房(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001049**号)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景亮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胡景亮所有的位于××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高军辉名下的位于位于××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景亮先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