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西安花之旗商贸有限公司与崔煜、王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煜,西安花之旗商贸有限公司,王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花之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宗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林,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方。上诉人崔煜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花之旗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煜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3元,上诉人崔煜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季立耘审判员 徐振平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