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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韩献军与黄杰、付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献军,黄杰,付晓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746号原告:韩献军,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黄杰,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付晓峰,男,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韩献军与被告黄杰、付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韩献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献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韩献军负担。审判员  邵克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睿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