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民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志强、密山市兴盛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与尹显中、刘香兰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志强,密山市兴盛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刘香兰,尹显中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民终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强,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荣,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密山市兴盛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8255613440X5,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新农村。法定代表人:王淑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青,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香兰,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无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二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显中,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无业,住新疆北屯市。上诉人郭志强因与上诉人密山市兴盛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山公司)、被上诉人刘香兰、尹显中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00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种子为劣种子及被上诉人刘香兰、尹显中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00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志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密山市兴盛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新军审判员 蓝文瑜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大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