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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6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与被告刘喜红,李素芳,李永宁,申聿军,高耀斗,王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刘喜红,李素芳,李永宁,申聿军,高耀斗,王晓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6655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川镇。负责人:甄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飞虎,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刘喜红,男,生于1971年9月9日,汉族,住榆阳区。被告:李素芳,女,生于1972年1月21日,汉族,住榆阳区。被告:李永宁,男,生于1976年2月7日,汉族,住榆阳区。被告:申聿军,男,生于1978年1月22日,汉族,住榆阳区。被告:高耀斗,男,生于1966年4月2日,汉族,住榆阳区。被告:王晓华,女,生于1977年2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与被告刘喜红,李素芳,李永宁,申聿军,高耀斗,王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