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2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子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子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2479号原告: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富民南路星河花园路*号101物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潘美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美萍,湖州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子兴,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子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美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子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系湖州市织里镇星河花园6幢2单元502室的业主,该房屋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195.86平方米。被告同时购得车库一个。2015年1月27日,原告与星河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合同还就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等作出详尽的约定。被告所住多层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为0.65元,车库每月每库1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5年1月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2015年度物业服务费1708元;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97元(自2016年1月1日计算暂至2016年6月24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子兴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子兴系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星河花园6幢2单元502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95.86平方米,并购得车库一个。2015年1月27日,原告与星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业主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物业费用,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费用0.65元,车库每月每个15元,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年物业费从1月份开始预收,至当年末未缴纳物业费,视作逾期缴纳,乙方可要求当事业主承担通过法律行径追缴欠费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被告郑子兴未缴纳2015年度物业费170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另查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费5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欠费催缴通知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星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除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外,对星河花园小区业主均有约束力,被告郑子兴作为星河花园6幢2单元502室的业主未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度的物业管理费1708元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00元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子兴应向原告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7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1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23日,次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郑子兴应向原告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子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