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9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吉超、合肥市军枫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超,合肥市军枫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9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吉超,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合肥市军枫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双夏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T2UB5C。申请执行人刘吉超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军枫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皖012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军枫驾驶员��训学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7288.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传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