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异字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雪、朱乃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朱乃成,李文莉,马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异字9号异议人(案外人):杨雪,女,1982年1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乃成,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莉,女,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志峰,男,1981年8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乃成与被执行人李文莉、马志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雪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雪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4)新执字第611号一案中,查封并拟拍卖的位于淄博高新区中润华侨城悉尼港湾x号楼x单元x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x),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马志峰共同所有,被执行人马志峰私自将该房产为被执行人李文莉提供担保,已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若法院将该套房产拍卖抵债,应当在偿还该房房贷后保留案外人杨雪应有的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仅就马志峰应有的份额抵债。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在房产拍卖后依法保留属于异议人的财产份额。针对上述异议,异议人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结婚证等材料为证。本院查明,2014年4月4日,申请人朱乃成与被执行人李文莉、马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其中被执行人马志峰同意对被执行人李文莉应偿还的借款本息620000元以其所有的位于淄博高新区中润华侨城悉尼港湾x号楼x单元x室的房产价值承担担保责任。调解书达成后,被执行人李文莉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新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被执行人马志峰的担保财产。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并拟公开拍卖该房产,在此期间案外人杨雪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拍卖该房产后保留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另查明,案外人杨雪与被执行人马志峰于2006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28日,被执行人马志峰取得淄博高新区中润华侨城悉尼港湾x号楼x元x室的产权,系单独所有。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通知书、送达回证、产权产籍档案证明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文莉拒不履行(2013)新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该调解书中约定的条款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志峰的担保财产,并无不当。案外人杨雪提出的要求拍卖该房产后保留其二分之一财产份额的异议,实际上是对执行标的所有权提出的排除异议,经我院查明,位于淄博高新区中润华侨城悉尼港湾x号楼x单元x室的房产产权系被执行人马志峰单独所有,案外人杨雪并非该套房产的权利人,故其所提异议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杨雪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