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素珍与晁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珍,晁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435号原告:吴素珍,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和平,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吴素珍与被告晁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素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利、被告晁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素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清偿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4年5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10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4年5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4分,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形成诉讼。被告辩称,欠原告款属实,现无力偿还。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4分,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形成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偿还原告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2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晁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素珍款10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4年5月15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4元,减半收取2042元,由被告晁和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