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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法执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海宇与李家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宇,李家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法执字第217-7号申请执行人马海宇,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李家起,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宝清县,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马海宇与李家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家起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尖山子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李家起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尖山子社的账户存款元(账号:780210121000******);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家起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尖山子社的存款账户(账号:78021012100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修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