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与王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王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672号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负责人:周宏柱,该行行长。被告:王扬,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与被告王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及时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范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玲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