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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建红与普洱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红,普洱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红,女,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普洱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68284349X)。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路46号。法定代表人:王宝卫,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建红与被执行人普洱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建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普洱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建红房屋租金52493.00元及逾期租金的违约金4611.00元,案件受理费2580.00元,申请执行费795.00元。经查,被执行人普洱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徐元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