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映与遵义市速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映,遵义市速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560号原告:杨映,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播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系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速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和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添阳小区32-3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82797067W。法定代表人:王毅,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澍泽,系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映诉被告遵义市速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映起诉。案件受理费1241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 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珍 微信公众号“”